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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
為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近日,生態環境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1-2024),替代2012年發布的《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進一步滿足當前行業生產實際和環境管理需要,提升行業綜合治理水平,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焦化行業是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產焦國,2023年全國焦炭產量達4.9億噸,占世界總產量70%以上。新標準聚焦行業重點和亟需解決的問題,主要從有組織排放控制、無組織排放控制、旁路和應急排放口控制以及監測和達標判定等4個方面進行了修訂。舉幾個例子,比如,在有組織排放控制方面,新標準增加了脫硫制酸裝置、焦油和粗苯裝載設施、生產廢水處理設施等排放環節和相應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時,還新增了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填補了焦化行業無組織管控的空白。
預計標準實施后,焦化行業排放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可分別減排50%、40%、70%、50%。按照要求,新建企業三個月后開始執行標準各項要求,現有企業給予兩年過渡期,自2027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標準的每項限值和措施要求都有成熟的可行技術,全國約80%焦炭產能已執行現行標準特別排放限值或更嚴格的地方標準,修訂后大部分企業工程改造量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6年,2012年第一次修訂。本次對《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調整了部分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調整、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監測要求;
——調整了實施與監督要求。
以下為正文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煉焦化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煉焦化學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標準正文:
標準解讀
近日,生態環境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1—2024)(以下簡稱“焦化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問:標準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國是世界最大的產焦國,2023年全國焦炭產量4.9億噸,占世界總產量的70%以上。焦化行業是重要基礎原材料產業,也是大氣污染防治重點行業。《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實施后,對推動行業污染減排、風險管控、保障人體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對照標準評估和現場調研情況,現行標準還存在部分污染物控制因子缺失、未規定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達標判定要求不明確等問題。隨著藍天保衛戰不斷深入,現行標準難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亟需修訂完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等文件均明確要求,加快完善生態環境標準體系。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使標準更貼合當前行業生產實際和環境管理需要,持續提升行業綜合治理水平,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我們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污方針,對標準內容進行了修訂。
問:標準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焦化標準修訂工作堅持以問題為導向,聚焦行業重點和亟需解決問題。主要從有組織排放控制、無組織排放控制、旁路和應急排放口控制以及監測和達標判定等4個方面進行修訂。
關于有組織排放控制。目前全國約80%的焦炭產能已執行現行標準特別排放限值或更嚴格的地方標準。因此,本次修訂以現行標準特別排放限值為基礎,增加脫硫制酸裝置、焦油和粗苯裝載設施、生產廢水處理設施等排放環節和相應污染物排放限值;針對焦爐煙囪、半焦爐出焦等環節增加了非甲烷總烴、氨排放限值;為和其他同類型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相協調,進一步收嚴了苯、酚類、硫銨結晶干燥顆粒物排放限值;為防止焦爐煙囪、管式爐等燃燒設施廢氣稀釋排放,新增廢氣基準含氧量為8%。
關于無組織排放控制。本次修訂新增了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填補了焦化行業無組織管控的空白。根據全國焦化企業無組織排放現狀,全面對接《關于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針對“廠內物料儲存、制備與轉運”“裝煤、推(出)焦與熄焦”“焦爐爐體”“煤氣凈化”“敞開液面”等排放環節提出具有行業特點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關于旁路和應急排放口控制。為進一步加強對旁路和應急排放口的監管,規定了焦爐荒煤氣排放口、放散煤氣排放口、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應急排放口、焦爐熱備煙囪、脫硫脫硝備用設施煙囪等排放口自動監控設備、流量計、閥門開啟狀況的安裝要求以及確需使用應急排放通道的管理要求等內容。
關于監測和達標判定。本次修訂進一步調整了焦爐爐頂無組織監測點位要求,補充、更新了部分污染物測定方法。明確了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焦爐爐頂、企業邊界等超標判定相關規定;規定了手工監測數據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時的超標認定原則。
問:焦化標準與超低排放是什么關系?
答:總的來說,焦化企業達到焦化標準要求是法定責任,而超低排放是鼓勵導向。從邊界范圍來看,焦化標準包括備煤、煉焦、焦處理、煤氣凈化等環節,超低排放還包括鍋爐、化學產品深加工、廠內外運輸等環節。從限值和措施要求看,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有組織限值與超低排放要求相當或略松;無組織控制措施與超低排放要求基本相當,但考慮到標準執行問題,未要求建設機械化料場等“鼓勵類”措施及建設微站、無組織排放管控平臺等管理措施。從文件性質看,焦化標準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強制指標,是法定責任,焦化超低是鼓勵性政策。
問:標準實施的可行性如何?
答:焦化標準修訂過程中,已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行業協會及部分重點企業全程參與編制,市場已有預期。本次修訂在現行標準特別排放限值基礎上,對部分環節排放限值進行了補充完善,標準的每項限值和措施要求都有成熟的可行技術。目前,全國約80%焦炭產能已執行現行標準特別排放限值或更嚴格的地方標準,修訂后大部分企業工程改造量不大。焦化標準發布后,新建企業三個月后開始執行標準各項要求;現有企業給予兩年過渡期,用于實施脫硫脫硝備用設施建設、半焦炭化爐出焦廢氣達標改造、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改造等,自2027年1月1日起實施,給予企業充足的升級改造時間。
問:標準實施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如何?
答:焦化標準的實施可有效減少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對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有積極作用,苯并[a]芘、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質排放量的減少,可降低對企業周邊居民的健康危害。焦化標準修訂堅持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引導企業強化源頭治理、精細化過程管控,在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同時可有效減少碳排放。焦化標準的實施將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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